在所有情景中,都假设所涉大学为国有并由国有运营,因此毫无疑问其适用国际人权标准。所有情景都集中在虚假信息及其造成的危害问题上。所有这些情景还测试了至少一种定义学术自由的可能方法的极限,。(例如,参见2023 年英国《高等教育(言论自由)法案》,该法案将学术自由定义为学术人员“在法律范围内(a)质疑和检验传统观念,以及(b)提出新想法和有争议或不受欢迎的观点的自由”。)然而,问题在于,我将在下文中讨论的虚假言论类型是“合法的”,因为国家没有刑法惩罚此类言论。按照上文以及菲利帕和我所写的章节中的观点,国家也没有理由制定这样的法律,因为这些法律的危害性不够大,或者说这些法律的制定意图并不充分。但这并不意味着解雇或纪律处分等较低级别的制裁措施就不合理,而这正是我所担心的。
基本场景:否认大屠杀的历史学家、否认进化论的生物学家、反疫苗接种的医生
想象一个教室。一位历史教授向他的学生讲授大屠杀从未发生过,罗马帝国根本不存在,拿破仑领导的法兰西帝国从未存在过,美国人从未登上过月球。这位教授真诚地相信他所说的都是真的,而他所在学科的传统观点是错误的。这位教授真诚地认为自己是在质疑和检验传统观点。这位教授无意煽动对任何特定群体的仇恨,也无意冒犯任何此类群体。
当然,人们可以很容易地用否定进化论的生物学家、否认线粒体存在的 摩洛哥 WhatsApp 号码 生物学家、否认气候变化真实存在或否认其人为因素的气候科学家或认为疫苗会导致自闭症的医生来代替历史学家。对于法律等规范学科来说,这种替换更难实现。但是,人们也可以想象,例如,一位法学教授教他的学生偷窃不是犯罪,或者联合国宪章从未被采纳,或者海牙目前没有国际法庭。
那么,这种情况带来的问题是,大学是否可以对向课堂教授明显虚假事实的教授进行纪律处分?我所说的“纪律处分”是指全方位的干预措施,从警告到停课、扣薪到解雇。确切的惩罚在这里并不重要,我很乐意假设大学在屡次违规后会根据必要性和相称性加大各种惩罚,直至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