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根据 TCPA,短信不属于人工或预录语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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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hanuzzaman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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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根据 TCPA,短信不属于人工或预录语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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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福尼亚州中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地方法院驳回了短信属于《电话消费者保护法》(TCPA)规定的“人工或预先录制的语音消息”的论点。

原告通过短信向她的手机发送垃圾广告和促销优惠,违反了 TCPA 第 227(b) 条。该条款规定“使用任何自动电话拨号系统或人工或预录语音拨打任何分配给蜂窝电话服务的电话号码(紧急情况或经被叫方事先明确同意拨打的电话除外)”均属违法。

在批准驳回 § 227(b) 索赔的动议时,地方法院首先裁定,涉案系统不符合法规定义的自动电话拨号系统 (ATDS)。根据 TCPA,ATDS 包括“能够使用随机或连续数字生成器存储或生成要呼叫的电话号码并拨打这些号码 塞内加尔电话营销数据 的设备”。在解释此定义时,地方法院裁定,呼叫设备只有在“使用数字生成器生成电话号码本身时才符合 ATDS 资格 — 如果数字生成器仅用于索引电话号码或从该索引中选择电话号码则不合格”。Reward Zone 仅使用数字生成器从数据库中索引和选择电话号码,因此其拨号系统不符合 ATDS 资格,因此,使用它拨打的电话不违反 § 227(b) 中禁止使用 ATDS 的规定。

地方法院还裁定,由于短信不是人工或预先录制的语音信息,因此并未发生侵权。原告辩称,短信符合法定定义,因为“‘人工’是指‘人为设计,通常基于自然模型’;‘预先录制’是指‘在呈现或使用之前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语音’是指‘一种表达工具或媒介’。”地方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称其“超出了常识范围”,并指出:

原告的解释与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即法律中的词语通常应被赋予其最自然的理解,除非情况另有要求。参见 Duguid,141 S.Ct.,第 1169 页。对“声音”最自然、最常见的理解是人的声音系统发出的声音。事实上,国会不可能打算让 TCPA 中的“声音”一词具有原告所暗示的第三级隐喻意义,而不是这种主要、自然的含义——尤其是因为如果国会打算 采用原告的广泛含义,它本可以很容易地选择更清晰、更直白的术语来做到这一点,例如“表达媒介”或“交流”。[重点由地区法院提供]。

本案表明,就 TCPA 而言,短信就是:由书面文本组成的信息。此类信息不属于人工或预录语音信息,因此不属于可能根据 § 227(b) 承担责任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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