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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检查并在必要时扣留涉嫌在领海范围外破坏关键海上基础设施的嫌疑船只及其船员?

Posted: Sat Feb 22, 2025 3:40 am
by roseline371274
按照各国的主流观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13 条(规范海底电缆或管道断裂或损坏)并未规定普遍管辖权。相关沿海国只能在电缆遭到沿海国国民或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损坏的情况下实施刑事管辖权。各国可以借鉴1884 年《保护领海以外海底电缆巴黎公约》第 10 条的规定来减少这些限制。但是,美国认为第10 条属于习惯国际法(见第 16 页),该条的问题在于,它允许登上领海以外的船只并只询问船员。是否有空间授予普遍执法管辖权,

或者,各国可以考虑就国际海洋法是否允许在专属经济区内围绕海底电缆和管道设立安全区达成更广泛的谅解。在专属经济区内,允许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等海底设施周围和上方设立安全区,而海底电缆和管道则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60(4) 条的范围。国际法协会海底电缆和管道委员会 2024 年的报告发现,不允许在电缆和管道周围设立安全区,因为它们不符合设施和 柬埔寨 WhatsApp 号码 结构的定义,但委员会可能愿意接受这样的想法,即未来可能会有法律发展支持在专属经济区内围绕电缆设立安全区(第 22-23 页)。

丹麦电缆法令与《离岸安全法》、新西兰《海底电缆和管道保护法》(第 12 条)以及澳大利亚《电信法》(第 3a 条、第 36-38 条、第 44A 条)相结合,似乎表明在专属经济区内也可以在海底电缆和管道周围设立安全区。尽管这种做法可能被视为“渐进式管辖”,但它可以与包括紧追权在内的其他法律概念相结合,为弥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存在的当前安全漏洞提供有效措施,特别是对于那些依赖水下基础设施保护的沿海国家而言。

2023年10月和2024年12月,芬兰湾的专属经济区走廊发生了多条数据和电力电缆以及海底天然气管道的损坏,但该走廊尚未建立安全区。然而,芬兰对2024年12月五条海底电缆受损事件的反应在一定程度上展示了基于安全区的拦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0(4-7)条)和紧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1条)如果被允许应用于专属经济区内的电缆和管道,则有可能在实践中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