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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专门的附件修改程序

Posted: Sat Feb 22, 2025 4:08 am
by roseline371274
修正案通过后,各方可通过向保存人提交批准书、核准书或接受书正式接受修正案。根据第 29(4) 条,协定修正案只有在至少三分之二的各方提交接受书后 90 天才能生效。此时,修正案只对正式接受修正案的各方具有约束力。

协定现行的修订模式允许灵活地提出、谈判和生效修订。但如果一些国家可以选择不受修订的约束,那么附件在避免各国法律义务的拼凑方面,将不会比议定书更好。

世卫组织成员国可以借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先例,为附件制定单独的修订 哥伦比亚 WhatsApp 号码 条款。通过将附件的修订程序与管理该协议其他部分的程序分开,缔约方可以制定更精简的方法来提出、通过和使附件生效。

这种做法在涉及科学或技术主题的条约中很常见,例如环境或裁军条约。在这些情况下,制度的基本原则往往受更严格和更正式的修正规则的约束,而更技术性和更详细的条款(例如附件)则通过更灵活的程序进行修正。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巴塞尔公约》)提供了专门附件通过和修订程序的一个例子。该公约第 17 条规定了一般修订程序,与目前《流行病协议》草案中看到的程序类似。拟议修正案由出席缔约方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这些修正案在四分之三的缔约方向保存人提交接受书后 90 天生效,仅对接受修正案的缔约方具有约束力。

然而,《巴塞尔公约》第 18 条为制定新附件和修订现有附件制定了一套独特的程序。附件或附件修正案可按照第 17 条规定的相同规则通过,但对所有缔约方均具有约束力,除非某一缔约方在附件(或修订附件)分发后六个月内明确选择退出。为了简化《大流行病协议》附件的通过和修订,成员国应考虑专门针对这些组成部分制定简化的修订程序。接下来我们将介绍简化修订程序的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