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证人提供失踪人员登记册的访问权限
Posted: Wed Apr 23, 2025 5:38 am
事实上,在制定有关为失踪人员财产指定一名监护人的立法条款时,正在引入这样的创新。我想指出的是,以前在实践中存在“重复”监护的情况,因为公证员不具备立法和技术能力来核实另一位公证员对此类人的财产确立的监护权的存在。
公证员很快就会有这样的机会:在未来 3 个月内,政府必须提供失踪人员登记册的访问权限。此外,公证员不仅可以查询失踪人员的信息,还可以录入对被宣告失踪或特殊情况下失踪的人的财产监护人指定证明书的 美国电话号码图书馆 信息。
采取确立监护措施的地域性差异化处理
在立法层面,对公证员采取财产保管措施建立了差异化的地域规则:
有关人士的最后居住地;
居住地不明的,按房地产或者其主要部分所在地确定;
失踪人住所不明,又无不动产的,按主要动产所在地计算。
无论失踪人员的居住地在哪里,只要其居住在战区或 TOT 内的定居点(此规则适用于戒严期间 + 戒严解除之日起 6 个月内)。
第 4174-IX 号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公证员前往财产进行清点,而仅规定,如果要前往财产所在地进行清点的财产位于被联系采取措施对失踪人员财产建立监护权的公证员开展公证活动的公证区域之外,则该公证员应向财产所在地的另一位公证员发出命令,要求其进行清点。
公证员很快就会有这样的机会:在未来 3 个月内,政府必须提供失踪人员登记册的访问权限。此外,公证员不仅可以查询失踪人员的信息,还可以录入对被宣告失踪或特殊情况下失踪的人的财产监护人指定证明书的 美国电话号码图书馆 信息。
采取确立监护措施的地域性差异化处理
在立法层面,对公证员采取财产保管措施建立了差异化的地域规则:
有关人士的最后居住地;
居住地不明的,按房地产或者其主要部分所在地确定;
失踪人住所不明,又无不动产的,按主要动产所在地计算。
无论失踪人员的居住地在哪里,只要其居住在战区或 TOT 内的定居点(此规则适用于戒严期间 + 戒严解除之日起 6 个月内)。
第 4174-IX 号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公证员前往财产进行清点,而仅规定,如果要前往财产所在地进行清点的财产位于被联系采取措施对失踪人员财产建立监护权的公证员开展公证活动的公证区域之外,则该公证员应向财产所在地的另一位公证员发出命令,要求其进行清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