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这一结论是否与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反措施的工作相符也值得怀疑:科斯肯涅米指出,国际法委员会的默认假设是“没有一般权利协助受害国”采取反措施(第 345 页)。为了反映这种不确定性,《塔林手册 2.0》指出,专家组成员“对一国是否可以协助另一国采取后者的反措施存在分歧”(第 132 页。
首先,我们可以先不考虑援助国有权对责任国采取反措施的情况。正如我们在文章中所解释的那样,各国有权自行选择采取哪些反措施(在 ARS 规定的限制范围内),它们可以选择不顾对不法行为国不提供援助的义务。在援助 格鲁吉亚 WhatsApp 号码 国无权对不法行为国采取反措施的情况下,情况就变得复杂了:这种权利完全属于受害国——如上文提到的美国、爱沙尼亚和俄罗斯的例子。我们专注于援助问题,暂且不考虑一国可以应另一国的要求并代表另一国采取反措施的想法。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讨论过 “代理反措施”这一想法。
我们从两个方面来回答援助另一国反措施的问题。首先,我们考虑援助国对不法行为国负有义务的可能性,这种义务禁止其实施构成援助行为的行为。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援助是不合法的。其次,我们考虑《国家责任条款》第 16 条所反映的对国家间援助或援助的一般禁令的适用。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情况。我们表明,无论哪种方向都有合理的原则和政策论据,相关国际行为者在考虑这一领域的法律发展时需要权衡这些论据。
禁止提供援助的具体规定
第一种可能性是,一项基本规则禁止构成援助国协助受助国采取反措施的行为本身。例如,援助国和不法行为国(反措施的目标)可能签署了一项双边条约,根据该条约,两国在国防技术事务上共享情报并开展合作,并禁止向第三方披露信息。想象一下,如果援助国与受助国(受害国)分享通过该合作获得的不法行为国网络漏洞信息,从而协助受助国采取反措施。我们认为,这将直接构成援助国违反其条约义务。即使受助国有正当理由来实施其合法的反措施,援助国也没有这样的正当理由,因此其行为是错误的。
这就是我们在本文中要解决的问题:一个国家可以协助受害国对责任国或不法行为国采取反措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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