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有许多指令禁止基于种族、性别、性取向、宗教或信仰、残疾和年龄的歧视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欧盟与人权无关。欧盟有一部《基本权利宪章》,自 2009 年起生效,其中涵盖了《欧洲人权公约》中的大部分权利,并包含了一些附加权利。《宪章》首先对欧盟及其机构具有约束力,因此限制了它们立法或缔结国际协议的能力。例如,在爱尔兰数字权利案中,这些限制就凸显出来。在该案中,欧洲法院宣布欧盟的数据保留指令无效,因为它侵犯了《宪章》所规定的私人和家庭生活权利以及数据保护权利。另一个例子是Schrems案,欧洲法院裁定,欧盟委员会的一项裁决无效,该裁决称,如果一家公司签署了所谓的“安全港原则”,那么将数据从欧盟传输到美国的网络服务器的行为将因侵犯这些权利而无效。
《宪章》还对欧盟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但仅限于“在它们执行联盟法律时”。这里可以区分两种情况。第一,成员国当局根据欧盟义务采取行动,例如将欧盟指令转化为国家法律(例如在英国,工作时间指令导致了工作时间条例);或警察根据欧洲逮捕令逮捕某人。第二,如果一个成员国(合法地)违反了其在欧盟自由流动法下的一项义务,例如,因一名工人犯下严重罪行而将其从另一个欧盟成员国驱逐出境。在这方面应当注意,英国尚未完全退出《宪章》。
那么,既然《人权法案》已经保护了英国的人权,那么《宪章》在实践中的意义何在?鉴于《宪章》仅在有限 BC 数据 情况下适用,其提供的保护比《人权法案》弱。同时,如果《宪章》适用,它将具有欧盟法律优先权的效力。这意味着,如果国会法案与《宪章》所保障的权利相抵触,任何英国法院都有义务不将该法案应用于其审理的案件。相比之下,根据《人权法案》,如果国会法案与《人权法案》相冲突,高级法院可以作出不兼容声明。这样的声明不会改变案件的结果——该法案仍然适用——而只是为修改该法案开辟了一条快速途径。
欧盟法律基础肯定会消失,但这不会改变《平等法》的存在。如果议会希望在英国脱欧的情况下削弱反歧视法,就必须修改该法案。
特色图片来源:欧洲公投投票卡,作者:Abi Begum。CC by 2.0 via Flickr。
托拜厄斯·洛克博士是爱丁堡大学欧盟法讲师兼欧洲研究所联席主任。在推特上关注他@tobiasl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