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使用其他国家权力和胁迫手段获取领土的行为也可能违反这一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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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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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使用其他国家权力和胁迫手段获取领土的行为也可能违反这一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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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反,它们涉及通过政府官僚机制,努力在不属于它的领土上巩固以色列的国家权力。它们相当于吞并,表明禁止吞并的核心是获取领土。尽管使用武力获取领土的行为违反了这一禁令,,而这些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违反第 2.4 条和习惯禁令的使用武力。换言之,禁止吞并并不完全包含在禁止使用武力的禁令中。它们是独立且重叠的禁令。事实上,法院采用的吞并定义突出了其独特之处,即“并入占领国领土”的措辞。 

这一区别还体现在法院对以色列在西岸行为的评估中,法院强调以色列为巩固其在非其领土上的权力而采取的措施。例如,法院提到“基础设施,包括公路网络,与以色列的基础设施相结合,导致西岸定居点与以色列交织在一个连续 芬兰 WhatsApp 号码 的区域,将西岸剩余地区分割开来。”(第 167 段)。法院还指出,以色列法律的适用和对西岸的监管权的承担。(第 170 段)。同样,这些措施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违反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事实上,将它们定性为违反武力规定有些牵强。


更准确的解释是,它们非法,因为它们反映了通过使用国家权力吞并领土的渐进努力。因此,它们违反了一项规范,而这项规范并不依赖于将行为定性为违反第 2.4 条或习惯国际法。没有必要将限制性建筑许可制度视为使用武力——它违反了禁止吞并的规定,不管它是否也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 

区分非法吞并和非法使用武力也避免了 2004 年围墙案中出现的一个理论难题。以色列辩称,围墙并不违反国际法,因为它是一种自卫行为,但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但正如希金斯法官在其单独意见中指出的那样,修建围墙是否应被视为自卫行为还远未明确——法院没有处理这一论点。根据我们的方法,人们不需要触及这个问题,因为吞并违反了国际法,无论它是否是合法的自卫措施,也无论它是否是使用武力。相反,问题是它是否是“对被占领土的永久控制”——或者用我们的话来说,是一种在外国领土上巩固国家权力的努力,目的是最终将其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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