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法律”
这让我想到了法院适用占领法所得出的重大法律后果。纵观本案中指控和确定的所有违法行为的事实,似乎几乎没有实际需要适用占领法,尽管法院确实忠实地适用了占领法。这仅仅是因为相关的国际人道法规则与正常情况下适用的《公约》标准完全一致(例如公平审判、压制自由新闻或强迫失踪)。换句话说,将国际人道法应用于本案的事实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这不适用于其他涉及乌克兰战争的未决案件)。但这一点有一个——巨大的——例外。
在判决书第 920 段及以下各段中,法院指出了贯穿整个案件的“合法性”这一一般性问题。法院在区分先前处理未被承认领土实体法律的判例法的同时,在第 933 段中裁定,“法院被要求确定,作为所投诉措施的法律基础的俄罗斯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因有效控制而对克里米亚行使域外管辖权时采取的措施,是否可以被视为《公约》。”法院随后援引了《海牙章程》和《日 洪都拉斯 WhatsApp 号码 内瓦第四公约》的相关规则,这些规则禁止占领国改变被占领土的法律制度或改变被占领土公职人员或法官的地位。法院认为,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证明在克里米亚实施俄罗斯法律是国际人道法的正当理由,并得出以下结论: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当被告国将其法律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克里米亚时,它违反了根据国际人道法解释的《公约》。因此,俄罗斯法律不能被视为《公约》意义上的“法律”,任何基于该法律的行政实践都不能被视为“合法”或“符合法律”。本结论的后果将在下文中更详细地概述,并在必要的范围内针对每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概述,包括第 6 条的申诉,即所涉期间在克里米亚运作的“司法系统”不能被视为“依法建立”。
将俄罗斯法律延伸至克里米亚——这无疑违反了国际人道法——因此也违反了根据国际人道法解释的《公约》。在整个判决中,法院裁定侵犯了各种权利,包括公平审判权、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理由是干涉未能通过合法性测试,无法进行合理限制。对于所有(或几乎所有)违法行为,法院还会探讨合法目的、必要性和相称性的实质性问题,并基于这些理由裁定违法行为。但法院方法的底线是,俄罗斯在克里米亚的法律不足以成为人权方面的“法律”,基于该法律限制人权永远没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