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语权威?
简而言之,尽管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按人均平等分配的方法有历史依据、政治上适度(在可选范围之内),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比较公平,但无论是预算框架还是人均方法都没有得到学者的认可、各国的采用、 IPCC 的认可,或在《巴黎协定》中有所暗示。瑞士政府非常正确地指出,“没有既定的方法来确定一个国家的碳预算”(如果“既定”的意思是“同意”的话)。这不仅仅是各国不能达成一致——高排放国家尤其一再反对任何人均方案中承认的责任;最终通过的《巴黎协定》可以说是建立在放弃任何形式的“自上而下”分配国家排放目标的公式基础之上的(例如,参见本报道),而瑞士政府对这一点的呼吁相当无力(KlimaSeniorinnen,352、360)。出于同样的原因,各 拉脱维亚 WhatsApp 号码 国可能会遵循《巴黎协定》(该协定并没有太多规定性)来捍卫相对模糊的国家自主贡献。(从这个角度来看,法院不接受国家自主贡献中的声明作为对“国内措施”的“补偿”,这是非常正确的。)
因此,通过支持“国家碳预算”的措辞,(以及可能的法律)引向了德国咨询委员会的提议和“公平”排放分配的历史。然而,法院并没有要求采用平等的人均方法。事实上,这项裁决相对来说要求不高:法院主要要求瑞士的排放限制目标量化、详细和及时——最好是在预算登记册中表达出来。法院在这里的干预可能被描述为行使话语权——预算登记册可能引入了方法论的规范性。
有趣而鲜明的对比是,英国已经按照法院的要求做了,采取了国家碳预算“方法”来实现其目标(2033-37 年期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略低于 10 亿吨,低于 2008-12 年的 3 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但其预算数字显然不是以人均全球排放量为前提的(更不用说历史责任了)。相反,英国以 1990 年的基线(二氧化碳排放量)为基准,确定了其既定的百分比目标,并将其直接转化为二氧化碳当量(请参阅此处的政策框架,此处的更新)。[1]从这个角度来看,英国和瑞士的减排政策方法几乎没有区别,至少在第 550(a) 段方面是这样——但很难看出英国的政策在欧洲人权法院会因为这一标准而失败(这并没有阻止英国政客利用该裁决呼吁英国退出欧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