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不同的司法管辖区针对不同的法律应用采用略有不同的术语或标准,但一般而言,范围可以包括以下标准(从最不严格到最严格):一些可信的证据、合理怀疑、可能的原因、优势证据、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以及排除合理怀疑。
如果将国际法院法学中发展起来的与本案调查相关的两项证明标准嫁接到这个范围内,那么“至少看似合理”将略早于“一些可信的证据”,而“仅有合理推论”则不会低于“排除合理怀疑”。
“唯一合理推论”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必须进行类比比较,因为前者是为了在实质审理阶段确定是否存在判定种族灭绝行为所需的特定意图而制定的,而后者是在刑事案件中判定有罪所需的规定证明标准(例如,见前南斯拉夫问 马耳他 WhatsApp 号码 题国际刑事法庭规则第 87(A) 条和《罗马规约》第 66(3) 条)。
在比较“合理推论”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之前,需要注意的是,在国际刑事法院的判例中,关于“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的确切含义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从比较的角度来看,这种争议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各国司法制度的不同做法。
比较“排除合理怀疑”与“仅合理推断”标准
在前南问题国际法庭的判例中,“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是“除了被告有罪之外,没有其他合理的解释可以解释证据”(第 220 段,着重号为作者所加)。这一表述类似于国际法院在非刑事背景下对种族灭绝特定意图的肯定性认定所制定的“唯一合理推论”标准。
无论“排除合理怀疑”在国际刑法语境中的确切含义是什么,通过类比,确定意图的“仅合理推断”方法也同样要求严格。即使这些标准在概念上被视为等同,它们在证明标准范围上都处于“一些可信证据”的对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