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核心是一个有趣的现象。英国法院在比较法中采用了一种独特的方法,将因英国行政权力的外部行使而产生的侵权索赔纳入法律选择程序。他们通常适用外国法律,特别是侵权行为地法律(lex loci delicti),来确定英国政府侵权责任的存在和程度。例如,这种方法导致阿富汗和伊拉克法律适用于因阿富汗和伊拉克战争而产生的侵权索赔。如果政府在Zubaydah v FCO 一案中上诉成功,该案目前正在英国最高法院审理,这种方法将导致泰国、波兰、摩洛哥、立陶宛和阿富汗的法律以及关塔那摩湾现行法律(各方同意,目前尚不清楚这是古巴法律、前共产主义古巴法律还是美国法律)适用于因与中央情报局共享情报而产生的侵权索赔。为什么英国法院采用这种方法?
这些问题的正式答案在于《1995 年国际私法(杂项规定)法》第 15 条。该条规定,该法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选择规则“适用于王室提起的或针对王室的索赔,如同适用于王室不是当事方的索赔”。第 11 条中的一般法律选择规则规定了侵权行为发生地法的适用。第 12 条中的“例外条款”允许取代一般规则。第 11 条和第 12 条主要用于因道路交通事故、受雇过程中遭受的侵权行 保加利亚 WhatsApp 号码 为和商业交易中产生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普通侵权行为案件。该判例强调了法律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重要性。将外国法应用于阿富汗和伊拉克战争以及与中央情报局的情报共享中引起的侵权索赔,表明英国法院并不认为这些案件是例外,并且出于法律选择的目的,将它们视为普通侵权索赔。
正式的解释,例如上一段中提供的解释,很少能令人信服。因此,本书寻求对因英国行政权力的外部行使而产生的侵权索赔适用侵权地法的实质性解释。这种解释可以在戴雪的法律面前平等原则和不法行为人的个人责任原则中找到。在法律推理的一个奇怪转折中,这两项原则是为了维护英国的基本权利和控制英国法律下英国行政权力的行使而制定的,现在却成为将外国法律(如阿富汗、伊拉克、关塔那摩湾等地的法律)应用于英国政府侵权责任的存在和范围的实质性理由。
英国法院是否应该对此类索赔适用外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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