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虽然MV Coco 号从事深海海底勘探,而深海海底勘探受海管局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的监管,但Arctic Sunrise 号的活动是在公海上进行的,不在海管局的管辖范围内。绿色和平组织的目标是阻止与海底有关的作业,但实际行为却违反了公海自由(未经授权登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87 条)和相关责任问题(损坏船只)。这些问题不属于海管局的监管范围(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57 条)。
其次,该情况本身以及所采取的措施似乎并不符合第 33 条的规定。该规定涉及的是当事故已经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时,海管局与承包者之间的关系;它并没有赋予海管局对第三方的管辖权。
此外,如前所述,根据第 33 条规定,可以发布紧急命令“以防止、遏制和尽量减少对海洋环境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尽管秘书长有上述意见,但除了 NORI 的说法外,。登船并可能损坏船只不一定会影 柬埔寨 WhatsApp 号码 海洋环境。虽然它可能会影响船只的安全,但似乎对海洋环境没有直接影响。潜在或理论上的风险似乎不符合执行第 33 条的标准。
最后,所采取的措施似乎超出了第 33 条的规定范围。根据第 33 条的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防止、遏制和尽量减少对海洋环境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然而,本案中采取的措施似乎本质上是对绿色和平活动人士的“限制令”,类似于国内刑法,而不是与保护海洋环境有关。此外,这些措施与所谓的“迫在眉睫的威胁”(即它们不是紧急措施)之间没有合理的联系。
结束语
国际法并不禁止在公海上抗议。然而,行使公海自由时必须充分考虑其他国家的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87 条)。毫无疑问,绿色和平组织未经授权登上 MV Coco并损坏船只的行为违反了公海自由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然而,国际海底管理局为解决这一事件所采取的行动似乎不属于其根据《多金属结核规章》所拥有的管辖权或权力范围。此外,国际海底管理局对超出其管辖范围的海域或行为行使管辖权,因此超越了其权限。国际海底管理局实际上承担了国家应尽的义务——请求船旗国进行干预。
没有证据表明本案符合对海洋环境造成实际或潜在严重损害的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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