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题为《自卫是不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揭穿神话》的文章中,拉塞尔·布坎回应了马尔科·米拉诺维奇最近的一篇博客文章,他在文章中探讨了以色列是否可以依靠自卫权来证明其对哈马斯采取军事行动的合理性。在这篇文章中,布坎重点讨论了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规定的自卫权取决于第 2(4) 条的适用这一说法。作者驳斥了这一论点,重点讨论了其可能的含义——第 51 条规定的自卫权仅允许使用强制 措施来制止和击退武装袭击。布坎的结论是:
“各国可能会决定使用非强制但非法的措施来对抗武装袭击,。将自卫解释为不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会将这些措施排除在自卫范围之外。正如我所指出的,国际法并不支持对自卫法的这种解释。相反,有大量证据表明,自卫涵盖了制止和击退武装袭击所需的所有措施,无论这些袭击是强制的还是非强制的。此外,这种做法在政策上是可取的,原因有二。首先,它通过扩大各国可用的应对选项来增强自卫权的有效性。其次,它可以帮助缓和国际危机——换句话说,将自卫解释为禁止使用武力的例外可能会迫使各国使用武力来对抗武装袭击,而它们原本可能认为非强制措施已经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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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约恩·库诺伊 (Bjørn Kunoy) 对国际法院最近审理的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之间距 喀麦隆 WhatsApp 号码 尼加拉瓜海岸 200 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划界问题(NICOL II)一案中承认习惯国际法规则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法院观察到一种普遍趋势,即沿海国家“选择不主张”在“距另一国基线 200 海里以内”的外部大陆架权利。被告辩称,在 51 个国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76 条提出的诉求中,拟议的外部界限“止于其他国家的 200 海里区域,而根据技术原因[……]它们本可以走得更远”。法院裁定,这种做法反映了习惯国际法规则。作者探讨了国际法院是否需要进行必要的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习惯国际法规则。他得出的结论是,现行国际法不允许外大陆架权利延伸到与对岸国家 200 海里距离线相距较远的地区。因此,他断言,国际法院在 NICOL II 案中没有必要进行分析以确定国际法习惯规则。